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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章 被告陈述的什么?观众:去TM的!(2 / 2)


“我刚才陈述的是在情绪方面有一定的责任并不是说他在在这个受害的过程中有责任?”

“呸!你放屁!”

杨铁军对着吴振呸了一口还想继续说什么。

可是却被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敲响法锤进行了打断:

“请受害人家属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这是在进行庭审中。”

“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法庭要求进行陈述的时候陈述也可以让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代替陈述。”

“请不要在庭审上发泄!”

面对审判长的提醒杨铁军这才怒气冲冲的坐了下来。

但是情绪明显依然非常的气愤。

苏白望着杨铁军这么气愤示意李雪珍安抚一下。

然后抬头看向吴振。

在这时审判长开始对刚才吴振的陈述询问检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师的看法。

“对于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公诉人和受害人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想法?”

李雄抬头朝着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看了一眼:

“我方认为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意义。”

“尤其是关于刚满18周岁这一个话题。”

“还有作为主题在主观上的这个问题。”

“为什么国内刑法要规定18岁为刑事完全责任承担人?”

“那是因为在法律的意义上18周岁已经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就算是只满18周岁刚一天刚一个小时刚一分钟一秒钟!”

“那也是法律上承认的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人!”

“这一点无论是张良的援助律师还是王文远的委托律师的陈述都毫无意义!”

“因为庭审如果依照这一点进行判罚那么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所以这一点完全可以不采纳和不听取。”

“还有就是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王文远的主观。”

“王文远的主观无论怎么说他杀人实施犯罪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有着故意性!”

“再有。”

“根据被告方王文远的委托律师的陈述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判罚这一点我认同。”

“但是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情况特别恶劣我认为就算是自首也远远达不到减轻判罚的程度。”

“检方依旧认为本案应当判决四名被告人死刑!”

李雄的陈述是从基本的客观事实来进行的。

陈述的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问题这几点都比较符合苏白的看法和观点。

但是在苏白的观点中认为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是吴振最后的陈述!

吴振最后的陈述是想说明什么呢?

他故意来贬低杨帆这个受害人的目的。

就是想要让这个案子的罪行从其他方面进行减轻!

好从而有自首的这个情节来判定王文远再次减轻刑罚。

可是在这方面来陈述受害人有一定的责任问题是不是不太合适?

面对审判长询问有没有什么想法苏白直接开口:

“审判长。”

“对于刚才被告人所陈述的内容我方认为全部都非常的不合理。”

“关于刚成年和自首的这两个观点刚才公诉人已经进行过陈述了我在这里就不过多的进行论述。”

“我只想陈述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最后一点。”

“这一点我不理解。”

“那就是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杨帆在这个案子中进行了挣脱。”

“激怒了张大力并且恐吓了张大力等人让其有了强迫胡云云发生关系还有杀掉两人的想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陈述的这是什么意思?”

“你说的情绪责任那伱能说说什么属于情绪责任?”

“你的意思是杨帆不应该去激怒犯罪人员是吗?”

“是的。”吴振开口。

“好的。”苏白点头继续开口:

“可是被告委托律师有没有想过杨帆承担情绪责任这一点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什么叫做责任?”

“在庭审上所陈述的责任一般都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被告人委托律师是认为受害人需要承担相应部分的关于本案责任吗?”

“受害人杨帆被四名青年闯入家中控制看到自己的新婚妻子被调戏。”

“难道说不应该有情绪不应该有生气的想法不应该反抗?”

“我不知道这一套理论是从哪里来的。”

“但是我很清楚被告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这些观点。

都是想要让这场案件的刑事责任降低从而达到为王文远减罪的目的!”

“可是被告委托律师有没有想过王文远在这场案件中做过什么行为?”

“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并且是团伙作案性质故意杀人!”

“他是整个案件中的主犯!”

“难道只是因为有了自首的情节就能减免其所应当受到的刑罚吗?!”

“或者说把相关的责任问题推给受害人杨帆达到减刑的目的?”

“可是杨帆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吗?”

“我认为不应当在法律的定义上也不应当!”

“所以基于以上。”

“我想请被告人委托律师不要将责任抛给受害人!”

“在这里我想再次提醒一句两名受害人在生前都遭受到了残忍的折磨!”

“被告人的年龄虽然都不大但是已经达到了负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无知者无畏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不懂并不是其他人的责任而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理应由他们各自承担!”

苏白的声音不大但是传遍了整个庭审场。

吴振想把一定的责任抛给杨帆用以达到让王文远减刑的目的。

可是王文远是什么情况?

王文远是主犯!

这么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两条命案!

并伴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想凭一个自首情节就要判缓刑?!

怎么可能!

吴振的其他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只是有一定道理!

这场庭审的影响力那么大他陈述的又没有法律依据。

审判长怎么可能采纳他的意见?

减刑这件事情想都不要想必须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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